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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发展中心

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培训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中校发〔2020〕15 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对广大教师提出的,做“四有好老师”、做学生的“四个引路人”、教育工作要做到“四个相统一”等指示与要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要求,全面促进我校教师综合素质发展,进一步加大教师培养力度,有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提升教学、科研、实践能力,持续促进教师的终身学习与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我校制定了《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培训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 年第八届委员会第169 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二级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0 年2 月27 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培训与发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对广大教师明确提出的,做“四有好老师”、做学生的“四个引路人”、教育工作要做到“四个相统一”指示与要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要求,全面促进我校教师综合素质发展,进一步加大教师培养力度,有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促进教学、科研、实践能力,持续促进教师的终身学习与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师思想政治素质,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培训、统筹评价、注重实践”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校本部和京内外直属临床医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在岗人员,包括:校本部所有在岗专任教师;临床医学院具有教学职称的临床教师;其他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与发展相关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具体设置如下:

主任:党委书记 校长

副主任:其他校领导

成员单位: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医院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校工会、校团委。

北京中医药大学社会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由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具体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明确领导分工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教师教学、研究能力、思想政治素质提高等工作。校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成立“教师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校外专家参加。“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应开展并加强提升我校教师综合素质方面的研究、咨询、指导、检查和考评。

第四条 校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建立不定期会议及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部、中心)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能力提升及其他继续教育各项工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培训、统筹评价、注重实践”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

我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分校、院两级,共同支撑教师继续教育学习的核心内容。

(二)分类培训

根据教师发展的内在需求,将培训分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等三个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和学院实施组织。

(三)统筹评价

教师发展中心与各二级学院(含临床医学院、部、中心)协同,实施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学习情况的采集、审核与综合评价。

(四)注重实践

强调“知行合一、学科交叉”,注重教师实践能力的提升,要求教师每5 年参加不少于连续3 个月的校外研修。

第三章 学分类别与管理

第六条 学分类别。本办法所包含的学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等类别。

(一)思想政治教育

主要形式有培训班、社会实践、调研、挂职锻炼、红色基地参观、网络视频、讲座、报告等。

(二)教学科研能力

主要形式有国内外研修、访学、培训班、集中培训、网络课程、教学比赛、教学观摩、学术沙龙、教师工作坊、名师工作坊等。

(三)实践能力

主要形式有到临床医学院进修、跟诊、名医工作室随师学习;到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研修、学习、深造;企业工厂基层实地锻炼、挂职、实践等。

第七条 对教师所参加的提升教学、研究、临床能力的各项活动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继续教育学分分为以下二级:

(一)学校认定与管理的学分。学校举办的各类讲座、报告、培训班、所获学分;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比赛、教学工作坊活动、参加教学竞赛所获学分;学校认定的名医或名师工作坊随诊跟师学习所获学分;国家级教育培训班所获得的学分;外出进修、访学、挂职锻炼以及学校组织的宣讲、服务等社会实践所获学分;

网络视频课程学习所获学分。该类学分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负责审核、登记。

(二)二级学院(部、中心)认定与管理的学分。院(部、中心)举办或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临床实践、科学研究专题培训班,社会实践、红色基地参观、学术沙龙所获学分;参加其他院(部、中心)组织的各类教学、研究培训班和教学工作坊活动所获学分;院(部、中心)认定其它有助于提升教学、研究、临床能力活动所获的学分。该类学分每年由教师所在院(部、中心)负责审核、登记。院(部、中心)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主确定培训活动和项目。

第八条 学分计算办法。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的各项活动的学分(学校认定与管理的学分)认定详见附件1《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认定与管理的学分计算方法》。二级学院(部、中心)认定与管理的学分认定详见附件2《北京中医药大学二级学院(部、中心)认定与管理的学分计算方法》。学校认定与管理的学分可转换成二级学院认定与管理的学分,但二级学院认定与管理的学分不可转换成学校认定与管理的学分。

第四章 学分要求、审核、登记与使用

第九条 我校教师教学、研究能力促进的学分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教育

每位教师每学年须至少完成4 学分的学习。

(二)教育教学能力

1.任中级职务以下的教师学分要求:

(1)新进青年教师学分要求: 新进青年教师是指:入校未满三年(含三年),任中级职务以下的教师。每学年须完成学校认定与管理学分6 分以上,每学年完成院(部、中心)认定与管理学分不少于10 分。

(2)青年教师学分要求: 入校满三年以上,任中级职务以下的教师,每学年须完成学校认定与管理学分4 分以上,每学年完成院(部、中心)认定与管理学分不少于10 分。

2.任副高级职务教师的学分要求:任副高级职务的教师,每学年须完成学校认定与管理学分2 分以上,每学年完成院(部、中心)认定与管理学分不少于8 分。

3.任正高级职务教师:任正高级职务的教师,每学年须完成学校认定与管理学分2 分以上,每学年完成院(部、中心)认定与管理学分不少于4 分。

(三)实践能力

1.外出研修:45 周岁(含)以下的中青年教师根据所在学科和专业不同,每5 年至少有一次连续3 个月以上的外出进修、访学经历。

(1)中医学院、针灸推拿学院:担任中医基础或专业课教师每5 年须至少有在临床医学院连续进修3 个月的临床实践经历;其他教师每5 年至少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研修3个月的经历。

(2)中药学院:每5 年至少有在企业或实践基地、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连续锻炼或实践3 个月的经历;

(3)生命科学学院:每5 年至少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研修3 个月的经历;

(4)管理学院:每5 年至少有在政府部门、医药企业研修3 个月的经历;

(5)护理学院:每5 年至少有在临床医学院研修3 个月的经历。

(6)人文学院:外语教师每5 年至少有在国外研修3 个月的经历;法学教师每5 年至少有在与专业相关的律所或医药机构研修3 个月的经历。

(7)国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每5 年至少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社科研究院所研修3 个月的经历。

(8)公共课教师:每5 年至少有在校外知名高校连续研修3 个月的经历。

(9)临床医学院:每5 年至少有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围绕经典、基础理论等连续进修3 个月的经历。

以上进修学习一般在京内完成,如果须在京外或国外进修学习的,要提前一年申请并统一纳入学校预算(临床医学院教师研修经费由医院承担)。

2.学分要求:除完成外出研修任务外,45 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每学年至少须完成院(部、中心)认定与管理学分不少于4 分。

第十条 学分审核与登记。每年1 月上旬由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和二级学院(部、中心)分别开展所管理学分的审核与登记工作。2 月中下旬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将各位教师学校认定与管理的学分公布在教师发展中心网站上供老师查询,3 月教师发展中心将学分情况报送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学分的使用。所登记的学分将作为学校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进行教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岗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一)当年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未完成者,次年在完成既定的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后,应补足上一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

(二)连续两年继续教育学分未达规定要求学时的一半且次年未补足者,取消当年晋升职称资格。自继续教育培训学分连续达到要求年限后方可参评下一个级别的职称晋升。

(三)如五年内不能完成规定的社会实践学分要求,当年不能参加职称评审。按要求完成社会实践学分要求后,方可参评下一个级别职称晋升(①中初级级参评下一级职称的,完成社会实践学分者优先,不做年限硬性要求;②双肩挑教师可以12 个月的行政管理工作,折抵连续3 个月的社会实践学分;③破格评职

称者按学校职称评审文件规定处理;④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42周岁(含)以上职称评审者,暂不做外出脱产研修实践要求。)。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在学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领导下,我校教师发展中心协同各部门和学院为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一)为我校教师的继续教育研修与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二)为广大教师提供各种培训信息和渠道。

(三)为广大教师提供线上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资源服务。

(四)为教师继续教育学习综合评价先进者予以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有出入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