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中党发〔2023〕67号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为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我校修订了《北京中医药大学师德考核
实施办法》。经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九届委员会第9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考核原则坚持价值引领,师德考核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职工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激发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开公正,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三条 年度师德考核每年末进行一次,考核对象为:我校校本部校聘事业编制及非事业编制职工、博士后;京内直属临床医学院院聘事业编制及非事业编制职工、博士后。
其他以我校教职工名义工作人员的考核由聘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考核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各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党组织所属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各基层党支部在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师德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七条 教师岗位的师德考核内容按照《新时代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的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进行。管理、服务岗位的师德考核内容参照教师岗位的相关要求,并具体结合本职工作的作风要求和纪律要求进行。
第八条 师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优秀:模范遵守《新时代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事迹突出,获得广大师生高度认可,且获得考核年度校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师德类荣誉称号的人员(具体奖项另行公布)。
(二)合格:遵守《新时代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师德失范行为。
(三)基本合格:出现《新时代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形,情节较轻的教师,其年度考核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基本合格。
(四)不合格:出现《新时代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形,并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的教师,其年度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师德考核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的认定根据学校相关师德失范处理决定认定。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制定师德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部署全校师德考核工作。
第十条 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负责安排本党组织师德考核工作,各党支部负责具体落实,包括开展综合考评与结果公示两个环节。被考核人在人事关系所在党支部参加师德考核,非党员就近靠拢,纳入人事关系单位所在党支部参加师德考核。
(一)综合考评
师德考核一般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专任教师、辅导员岗位)和师德建设分委员会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个人自评、听取一定数量的同事与管理服务对象意见和师德建设分委员会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师德建设分委员会综合各单位日常师德监督情况及个人自评等过程性情况综合得出教职工年度师德考核初步结果。师德考核初步结果为优秀的,师德建设分委员会推荐上报。师德考核初步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本人意见。
各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结果公示
各二级师德建设分委员会通过公开栏或网站面向本党组织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教职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或者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师德建设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并将师德考核初步结果汇总上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师德考核初步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上报时师德建设分委员会须写明详细事实,不写明的按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召开师德专题会审议年度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年度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师德建设分委员会将本单位师德考核结果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由教师签字确认。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的,由本人将师德考核结果填入年度考核表的师德栏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师德考核结果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书面申诉,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所在师德建设分委员会通知本人。对复核结果不认可的,可以依规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教职工本人不申诉或者逾期申诉的,按照最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师德建设分委员会对师德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应与当事人谈心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等级不能超过师德考核结果等级。
第十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是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薪级晋升、职务晋升、干部选拔、评优奖励、绩效评价、项目申报等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按照《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师德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在下一年度作为师德榜样大力开展宣传。
第六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通过校园网校长信箱、书记信箱及师德失范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对师德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九条 对师德考核过程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不据实考核的,要追究师德考核工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中党发〔2019〕157号)同时作废。